2009年 第 13 期
总第 509 期
总第 509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王东科
【作者单位】
江苏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摘 要】
一、案例介绍
例:淮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7年12月3日与省供电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一份X型专用线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省供电公司当月预付全部货款,要求淮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收到货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在2×08年2月10日、4月10日、6月10日交付产品。生产企业当月在征得税务机关许可后,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 000万元、税款340万元,同时交纳了相关的增值税。(注:此案例是非常规案例,但是在会计人员无法左右该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对业已发生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