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3 期
总第 509 期
总第 509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马学国
【作者单位】
中国烟草总公司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范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会计处理,解决了会计与税法的协调问题。但是,会计对收入的确认与税法对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税收入的确认也存在重大差异,如何处理这种差异,缺乏明确的规范。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纳税风险,用流转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标准替代会计收入的确认标准;另一些企业则用会计收入的确认标准替代流转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标准。实际上这两种做法都欠妥当。
一、会计收入确认与流转税应税收入确认遵循不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