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4 期
总第 582 期
总第 582 期
财会月刊(中)
理论与探索
【作 者】
叶丰滢
【作者单位】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厦门 361005
【摘 要】
【摘要】本文对监管层已经颁布的针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的分类管制措施进行回顾和评述,认为以限售股取得途径来区分限售股的分类方法有些不妥,建议以限售期为依据对限售股进行分类。
【关键词】限售股权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限售期
全流通时期,企业持有的限售股权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投资。截至目前,会计准则对限售股的分类核算有两点是明确的:一是若企业的持股数足以形成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则该限售股应归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二是若企业的持股数不足以形成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则该限售股应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然而,对于后一种限售股(简称“非控制型限售股”)究竟应归入哪一类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却始终存在争议。本文首先回顾监管层已经颁布的针对非控制型限售股分类的管制措施,继而对其规范方法提出质疑和改进建议。
一、关于企业持有的非控制型限售股分类的会计规范
2007年11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其中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