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6 期
总第 58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追加投资情况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

作  者
蔡 闽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厦门 361005

摘  要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后,可能达到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要求,也可能达不到。因此投资企业要分两种情况作账务处理。
  一、追加投资后未达到合并
  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未达到合并要求的,准则规定,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①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同时调整留存收益。②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调整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③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