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6 期
总第 58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委托加工及外购已税消费品会计核算例解

作  者
钟爱贞 朱清贞(教授)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南昌 330027

摘  要
  一、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
  例1: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55 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 000元,增值税3 400元。计算A厂应代扣代缴消费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55 000;贷:原材料55 000。
  (2)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2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贷:银行存款23 400。
  (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55 000+20 000)÷(1-30%)×30%=32 143(元)。借:委托加工物资32 143;贷:银行存款32 143。
  (4)加工烟丝入库时:借:库存商品107 143;贷:委托加工物资107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