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2 期
总第 570 期
财会月刊(中)
借鉴与参考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相关问题探讨

作  者
赵文超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厦门 361005

摘  要

      【摘要】我国正在筹备中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涉及适用主体界定和模式选择问题。本文对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体界定及公众责任指标在主体界定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并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模式选择发表了看法。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主体界定   模式选择

      200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各国制定类似准则提供了全球趋同的基础。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也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当中。关于该准则的制定,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准则适用主体的界定;与现有会计准则的关系,即模式选择。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主体界定
  1. 目前各部门对于小企业的界定标准。界定适用主体是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对于小企业的界定,我国目前存在着若干种标准。
  (1)财政部等四部委。我国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小型企业是指劳动力、劳动手段或劳动对象在企业中的集中程度较低或者生产和交易数量规模较小的企业。为了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按照该规定,工业企业职工人数2 000人以下、销售额3亿元以下、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属于中小企业(即“二三四”标准),其中职工300人以下、销售额3 000万元以下、资产4 000万元以下为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