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0 期
总第 57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改进

作  者
彭宏超

作者单位
黄淮学院 河南驻马店 463000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其公允价值的变动。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①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②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比如企业基于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将某些金融资产进行组合从事短期获利活动,对于组合中的金融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③属于衍生工具,比如国债期货、远期合同、股指期货等,其公允价值变动大于零时,应将其相关变动金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果衍生工具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那么该衍生工具初始确认后的公允价值变动应根据其对应的套期关系(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