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0 期
总第 578 期
总第 57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单敏飞 李 果 王桐岳
【作者单位】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沧州 061001
【摘 要】
综观各地农用土地“反租倒包”的实践,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从农民手中反租土地后直接倒包给有实力的外来农户或企业。二是从农民手中反租土地后,对土地进行规划、投资,然后再承包给各农户。三是村集体成立经济组织自己经营从农民手中反租的土地。四是以反租的土地投资入股,用分红支付农户租金。现分别就每种情况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
1. 从农民手中反租土地后直接倒包给有实力的外来农户或企业。这种情况下村集体所起的仅是管理者的作用,村集体参与程度最小。如果向承租人收取的承包费和支付农民的租金一样的话,不用做账。如果向承租人收取的承包费高于支付农民的租金,其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土地反租倒包收入”,在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其他支出——土地反租倒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