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4 期
总第 530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对现行会计准则取消“待摊费用”科目的看法

作  者
魏晓刚

作者单位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焦化厂

摘  要
      一、现行会计准则取消“待摊费用”科目的原因
  1. “待摊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观”。这种观点认为,现行会计准则强化资产负债观,淡化收入费用观。他们认为“待摊费用”本质上是一种费用,是企业的一项“沉没成本”,如果将它归类于资产,会虚增企业的资产总额,严重影响企业财务指标的公允性,不利于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作出正确的判断。
  2. “待摊费用”不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要素的定义。这种观点认为,科目定义必须紧扣现行会计准则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现行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他们认为,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发生的、应由当期及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不能被划入资产范畴。现行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这一定义能很好地包容摊提类费用的定义,因为每一个摊提类明细项目都很可能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且其经济利益的流出额都能可靠地计量。因此,摊提类费用应隶属于费用要素而不是资产或负债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