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1 期
总第 579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出口退税政策下生产企业与外资企业税负比较

作  者
徐田强

作者单位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太仓 215411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据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分析和比较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并基于公平税负的原则,给出了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出口退税   增值税   税负

      我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分别对增值税、消费税制定了退税政策。对于消费税,我国采取了免征和“先征后退”办法,并规定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与其征收率相同,因此消费税能够做到彻底退税,使企业的税负为零。但对于增值税,由于涉及因素较多、计算复杂,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增值税税负
  对于出口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我国制定了两种办法,即“免、抵、退”法和“先征后退”法,分别适用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及收购出口的外贸企业。对于生产企业,“免”是指货物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企业当月自产货物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还。因此,这一办法的根本出发点,在于体现公平税负和“征多少,退多少”的零税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