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7 期
总第 503 期
总第 503 期
财会月刊(上)
案例分析
【作 者】
莫绮萍
【作者单位】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附厂
【摘 要】
(一)
最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出了“买一赠一”的广告,即对购买其商品房的前30名住户实行买一套住房无偿赠送一台价值3 000元空调的有奖销售策略。这一销售策略虽然促进了商品房的销售,却引发了一场纳税争议。
税务稽查人员甲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该企业售房行为按售房款征收营业税,对赠送空调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2 621.36元[3 000×30÷(1+3%)×3%];对无偿赠送即捐赠的空调应当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获得空调的前30名住户,由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 000元(3 000×30×20%)。
税务稽查人员乙认为:该企业赠送空调的行为是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发生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的规定,该企业赠送空调的行为属于应交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补交营业税4 500元(3 000×30×5%);同时,对于获得空调的前30名住户,由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