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陈海红
【作者单位】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摘要】增值税法中有关运费抵扣和运费作为价外费用的规定一直是教学中的难点和重点,本文根据实际业务的具体类型,对增值税运费抵扣额的计算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价外费用 增值税 运费 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往往很难理解上述有关运费抵扣的规定,具体运用时容易混淆概念,并且很难正确核算兼营和混合销售业务中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