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固定资产之税务与会计处理对比

作  者
欧理平 谌 果

作者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50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400800

摘  要

  【摘要】 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取得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单独确认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非应税项目等需要确认进项税额转出,出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关键词】 固定资产   消费型增值税   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理论上增值税存在三种类型:生产型、收入型以及消费型。三种类型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全部扣除。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