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503 期
【作 者】
任玉龙
【作者单位】
中信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摘 要】
【摘要】 本文在深入分析IASB对IAS39与IFRS7的修订是否合理的基础上,结合金融企业实际,探讨其对金融企业财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在金融资产重分类的确认与计量方面是否应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会计准则 金融资产 重分类 确认 计量
一、IAS39与IFRS7的修订内容及其合理性
2008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7)(统称为“原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文件,主要对原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主要是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是:①原国际会计准则明确禁止企业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此次修订则取消了这项限制,允许企业在特定的情况下,对除衍生金融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②原国际会计准则未规定企业能否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此次修订则明确增加了一些条款:如果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有明确意图和能力一直持有某项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则允许企业将该金融资产从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中转出,重新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类金融资产。③在披露方面,如果企业按照新修订的准则对金融资产进行了重分类,则应在附注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企业进行重分类的依据,以及若未进行重分类的当期损益和资产负债状况等。总的来说,IASB对IAS39与IFRS7的修订放宽了企业对金融资产重分类的限制,给了企业更大的自由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