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案例分析
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与列报

作  者
王学军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中税网科技有限公司

摘  要
   案例:2009年年初,上市公司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一则并不显眼的公告。公告称,2009年1月12日,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26%的股权转让给CRH中国东北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RH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变更后的水泥公司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笔者进一步查阅了有关资料,得知该股权的出售行为已经在2008年11月获商务部的批复同意。批复要求股权受让者CRH公司须于水泥公司换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以美元现汇方式支付相当于213 194.569 6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价款。上述股权转让后,水泥公司注册资本为274 3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亚泰集团出资202 982万元人民币,占74%,CRH公司出资71 318万元人民币,占26%。很显然,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外合资的水泥公司依然是亚泰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亚泰集团在不丧失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了部分子公司股权,这样的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