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6 期
总第 370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债务法下“递延税款”核算的两种思路

作  者
蒋季奎

作者单位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管理学院

摘  要
      所得税会计中的债务法的基本思想是将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对未来的纳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记入“递延税款”科目,以反映企业现已发生并反映在未来所得税上的现金流量。“递延税款”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来可节约的所得税支出,贷方余额则反映未来需要交纳的所得税。
  在具体核算上,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直接根据本期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按其对未来的纳税影响,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另一种思路是,每期期末根据相关的资产或负债的会计账面数与税基数之间的差异确定已形成的未来的应税数或未来的抵减数,将它乘以未来税率,即得出“递延税款”科目期末应有的借方或贷方余额,进而得出应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