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对“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科目设置存在问题”的商榷

作  者
王兴旺

作者单位
甘肃省地矿局第三勘查院

摘  要
      笔者对《财会月刊》(会计)2008年第9期刊登的刘资焱同志《也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科目设置存在的问题》(以下简称《刘文》)一文提出的“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损益的处理问题”的看法不能苟同,现与刘资焱同志商榷。《刘文》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是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企业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目的是与自用的房地产相区分,从而更清晰地反映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但投资性房地产仍旧是企业的一项非流动资产,在处置时将其损益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与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规定相矛盾,并因此建议应按照科目性质,将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利得或损失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笔者认为,《刘文》的观点只考虑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企业资产的性质,没有考虑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经营业务中的性质,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