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涉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作  者
柳东梅

作者单位
郑州

摘  要
  增值税法规定了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对于这些行为都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视同销售的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还涉及到消费税。这些行为对应的交易或事项有的形成了资产,有的没有形成资产。对于形成资产的,还可能因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笔者认为在八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只有第四项即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可能形成暂时性差异。现以在建工程领用企业自产货物为例做进一步探讨。
  在建工程领用企业自产货物,应于货物移送时确认销项税额,因为该项行为没有形成交易,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所以财务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建工程的入账价值应为货物的成本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其他税费。按税法规定,该项在建工程的入账价值应以货物的售价为基础计算,必要时按同类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当然也应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其他税费。由此就形成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现象,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于期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建工程建成使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后,在折旧期内暂时性差异会逐步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会逐期减少,最后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