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胡北忠(教授)
【作者单位】
贵州财经学院
【摘 要】
一、建造合同亏损处理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应该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由于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因此将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作为存货跌价准备核算,并在合同完工时,将已经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其具体账务处理为:企业(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乘以(1-完工程度)的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