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新税法下“补亏、捐赠、加扣、投资抵免”的纳税申报

作  者
李伟毅

作者单位
山东财政学院

摘  要
  为满足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根据新表要求,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当“弥补亏损”、“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各项税收政策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适用时,如果计算的先后顺序不一样,最后计算的结果就会大相径庭,并且上述有关税收政策与前期也有所改变,正确的计算顺序应该如何?下面列举实例结合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补亏、捐赠应遵循的计算顺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该规定,在填报计算捐赠扣除时,一般应作为纳税调整的一个项目(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15行,需填附表三),而弥补亏损是纳税调减后所得减除亏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项目(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24行,需填附表四),所以,与以前申报不同,补亏与捐赠的计算顺序应当是“先捐赠,后补亏”。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根据《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计算捐赠扣除时,一般应作为纳税调整的最后一个项目(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20行),而弥补亏损只是纳税调减的一个正常项目(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17行),所以,补亏与捐赠的计算顺序应当是“先补亏,后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