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2 期
总第 35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探析

作  者
冯志平

作者单位
江苏南通

摘  要
      售后租回交易是指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出租人)处租回,习惯上称之为“回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准则》)的规定,售后租回交易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此,笔者主要讨论承租人在这两种租赁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一)
  对于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业务,在形式上企业一方面完成了销售业务,另一方面又完成了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时一方面结转所售资产账面价值,另一方面根据确认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方法对租入资产加以确认并入账。为了避免将售后租回损益一次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而可能会导致的对各期利润的操纵,《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资产的损益应分期摊销,而不应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但实质上,企业对该项资产未作移动,对资产实际成本未作任何追加或减少,企业只是进行了一项筹资活动。如对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不仅影响资产价值,而且会影响到以后各期的折旧费用,并最终影响到产品成本及其他费用的确定,这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也无法避免某些企业利用这类业务对资产价值作任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