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2 期
总第 356 期
总第 35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赵长利
【作者单位】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
【摘 要】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相关会计、税法规定对企业分立业务的处理要求给财会工作者带来诸多疑问,本文结合实践介绍几种现行税制下企业分立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供参考。
一、企业分立业务的相关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分立业务的相关税务处理规定:
1.对纳税人的处理。企业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2.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评估价值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了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