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1 期
总第 35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监督
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的确定与运用

作  者
吴秋生 杨瑞平

作者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审计目标是审计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它有总目标和具体目标之分。某项审计的总目标是审计组办理该项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专门确定。审计具体目标是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通常指的是审计总目标。审计目标是审计实施方案的核心,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审计实施方案的主体部分,审计实施方案是保证和控制审计质量的重要工具。因此,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正确确定和运用审计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的确定
  尽管人们现在对国家审计总目标仍有不同看法,但多数人认为,国家审计的总目标应当是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简单地说,就是发表评价意见。关于国家审计目标的理解和表达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首先,发表评价意见不同于独立审计的“发表审计意见”。独立审计的“发表审计意见”是对被审计会计报表发表的总体意见,是简式的,无论是否全部查明都要对被审计会计报表总体发表一定类型的审计意见;国家审计的“发表评价意见”是对具体被审计事项发表的意见,是详式的,只对已经查明的并能够评价的审计事项发表的意见,一般不对审计项目总体发表评价意见。其次,“评价”也不同于查明。查明是对审计事项真实情况的确定,评价是以一定的审计评价标准衡量查明的审计事项的真实情况,然后进行职业判断的过程。因此,查明是评价的基础,没有查明的审计事项不能进行评价;查明是手段,评价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