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1 期
总第 497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也谈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下应付金额的确认

作  者
王兴旺

作者单位
甘肃地矿局第三勘查院

摘  要
      《财会月刊》(会计)2008年第9期刊登了丁荣清同志《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下应付金额的确认》一文(以下简称《丁文》)。《丁文》所举例子如下:A公司于20×3年6月30日从某银行取得年利率10%、三年期的贷款100万元,因发生财务困难,各年贷款利息均未偿还。双方于20×5年12月31日进行债务重组,银行同意延长到期日至20×9年12月31日,年利率降至7%,免积欠利息25万元,本金减至80万元,利息按年支付。但附有一条件:重组后,若A公司有盈利,则年利率恢复至10%;若无盈利,则年利率仍维持7%。按照现行准则的规定,A公司在20×5年年末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长期借款125万元;贷:长期借款——债务重组(本金)80万元,预计负债9.6万元,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5.4万元。以后,若A公司没有盈利,则每年支付利息时,借:财务费用5.6万元;贷:银行存款5.6万元。对此,《丁文》认为上述会计处理违背了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等会计原则。笔者认为,《丁文》在阐述过程中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把握不够准确,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且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识别出业务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