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2018〕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 2017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工作部署,持续深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试点”),整合力度逐步加大,管理使用逐步规范,创新改革逐步深化,整合成效逐步凸显。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省(区、市,以下简称省)存在超范围整合、权限下放不到位、对贫困县督促指导不够等问题,部分试点贫困县实施方案质量不高、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仍有待规范和加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保证现行标准下的脱贫质量,现就做好2018年整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推进整合试点工作 开展整合试点的范围是全国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脱贫摘帽县,以下简称试点贫困县)。试点贫困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各省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主开展探索。试点贫困县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超出上述范围和标准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抓紧修订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办法、方案等。 二、进一步抓好实施方案编制和落地 试点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主动研究和积极推动整合试点工作,按要求组织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瞄准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找出“坚之所在”,排出轻重缓急,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资金实际投向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整合资金要优先保障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一方面,要将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中贫困人口受益、脱贫成效明显的项目纳入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如出现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及时将审定后的实施方案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其中,年初实施方案原则上在3月31日前完成报备;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只允许调整一次且须重新履行县级审查和省级备案程序,原则上在8月31日前完成报备。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书面反馈报备意见。对实施方案编制不实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反馈试点县限期修改并重新报备。对报备同意的方案,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形式通报相关部门。 三、进一步加强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 坚持将整合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试点贫困县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从2018年起,对试点贫困县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同时,切实防止和严厉查处“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却‘应整不整’”等问题。试点贫困县要加大实质性整合力度,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进一步提高整合的深度和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做好预算调整工作。试点贫困县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实施方案确定的计划整合资金,依据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切实惠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试点贫困县要将整合资金尽快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责任部门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及项目库建设、公告公示制度等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项目论证和储备,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及时认真做好整合试点的项目验收工作,探索开展部门联合验收。 脱贫攻坚期内,已脱贫摘帽县继续执行整合试点政策,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巩固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尤其要重点保障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省级分配给已脱贫摘帽县的资金增幅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切实保障已脱贫摘帽县巩固脱贫成效资金需求。 四、进一步强化省负总责 省级要加强对整合试点工作的培训宣传、检查督促、调研指导(其中,培训和宣传每年不少于1次;调研每季度不少于1次)。创新培训和宣传方式,提高培训、宣传及调研质量,使干部群众全面准确理解整合试点政策,形成支持和推进工作的合力。坚持问题导向,对整合试点政策措施理解和执行有偏差、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纠偏和督促整改。各省要把推动整合试点各项政策落实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内容,着力治理对整合试点支持不坚决甚至软抵制的问题,对查实的典型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严肃追究责任。 从2018年起,整合试点工作进展统计数据调整为每季度上报一次,即分别在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由省级财政、扶贫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报送。试点贫困县财政、扶贫部门通过扶贫信息系统上报数据,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真实。仅须报送832个试点贫困县的数据,不得上报本省自行开展试点县的数据。上报统计数据口径须与各试点贫困县报备的实施方案保持一致。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要求村级填表报数。 除上述事项外,各地要继续认真执行国办发〔2016〕22号文件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的各项政策规定,按要求抓好落实。财农〔2016〕151号文件及财农〔2017〕4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省财政、扶贫部门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及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整合试点的各项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本省整合试点相关制度规定,督促和指导试点贫困县扎实推进整合试点各项工作,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并及时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反馈。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8年3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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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8〕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
2017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工作部署,持续深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试点”),整合力度逐步加大,管理使用逐步规范,创新改革逐步深化,整合成效逐步凸显。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省(区、市,以下简称省)存在超范围整合、权限下放不到位、对贫困县督促指导不够等问题,部分试点贫困县实施方案质量不高、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仍有待规范和加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保证现行标准下的脱贫质量,现就做好2018年整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推进整合试点工作
开展整合试点的范围是全国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脱贫摘帽县,以下简称试点贫困县)。试点贫困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各省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主开展探索。试点贫困县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超出上述范围和标准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抓紧修订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办法、方案等。
二、进一步抓好实施方案编制和落地
试点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主动研究和积极推动整合试点工作,按要求组织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瞄准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找出“坚之所在”,排出轻重缓急,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资金实际投向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整合资金要优先保障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一方面,要将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中贫困人口受益、脱贫成效明显的项目纳入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如出现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及时将审定后的实施方案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其中,年初实施方案原则上在3月31日前完成报备;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只允许调整一次且须重新履行县级审查和省级备案程序,原则上在8月31日前完成报备。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书面反馈报备意见。对实施方案编制不实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反馈试点县限期修改并重新报备。对报备同意的方案,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形式通报相关部门。
三、进一步加强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
坚持将整合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试点贫困县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从2018年起,对试点贫困县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同时,切实防止和严厉查处“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却‘应整不整’”等问题。试点贫困县要加大实质性整合力度,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进一步提高整合的深度和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做好预算调整工作。试点贫困县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实施方案确定的计划整合资金,依据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切实惠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试点贫困县要将整合资金尽快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责任部门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及项目库建设、公告公示制度等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项目论证和储备,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及时认真做好整合试点的项目验收工作,探索开展部门联合验收。
脱贫攻坚期内,已脱贫摘帽县继续执行整合试点政策,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巩固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尤其要重点保障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省级分配给已脱贫摘帽县的资金增幅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切实保障已脱贫摘帽县巩固脱贫成效资金需求。
四、进一步强化省负总责
省级要加强对整合试点工作的培训宣传、检查督促、调研指导(其中,培训和宣传每年不少于1次;调研每季度不少于1次)。创新培训和宣传方式,提高培训、宣传及调研质量,使干部群众全面准确理解整合试点政策,形成支持和推进工作的合力。坚持问题导向,对整合试点政策措施理解和执行有偏差、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纠偏和督促整改。各省要把推动整合试点各项政策落实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内容,着力治理对整合试点支持不坚决甚至软抵制的问题,对查实的典型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严肃追究责任。
从2018年起,整合试点工作进展统计数据调整为每季度上报一次,即分别在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由省级财政、扶贫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报送。试点贫困县财政、扶贫部门通过扶贫信息系统上报数据,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真实。仅须报送832个试点贫困县的数据,不得上报本省自行开展试点县的数据。上报统计数据口径须与各试点贫困县报备的实施方案保持一致。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要求村级填表报数。
除上述事项外,各地要继续认真执行国办发〔2016〕22号文件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的各项政策规定,按要求抓好落实。财农〔2016〕151号文件及财农〔2017〕4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省财政、扶贫部门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及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整合试点的各项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本省整合试点相关制度规定,督促和指导试点贫困县扎实推进整合试点各项工作,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并及时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反馈。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