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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的是精装修房,非毛坯房。精装修房除了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软装,有时也相应赠送了家电,如空调电视等。在核算销项税额时,是否应将销售房屋的价款、精装修款、赠送家电价款分别进行核算,按照不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还是作为混合销售将精装修房的整体对外销售价格统一按照销售不动产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6日 
答: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产,由于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表明出售的为精装修房,相应的装饰、装修、设备款等费用已包含在房屋销售的价格中,不属于无偿赠送,因此房屋的装修及家电等不应视同销售,同时销售精装修房产涉及的装修及家电价款归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应将取得的所有价款作为转让不动产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