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纳税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更新时间:2017年9月11日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这里强调的是企业,不是企业的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