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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异地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没有对外分包,但是因为取得了大量17%材料增值税进项发票,而我们开出去的销项发票是11%,导致该项目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这种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吗?
更新时间:2017年6月19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不考虑进项税的影响,即使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也需要在服务提供地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