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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6]29号
更新时间:2017年5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