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确保2016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是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积极做好2016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2016年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年度汇总表(附件1、附件2)、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对集团(或控股公司)本级和下属各级子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产权变动及其申办情况进行清查,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材料以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四、为确保历史数据无误,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在财政部金融司提供的审定数据基础上填报上一年度产权登记数据(审定数据由软件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提供)。对于历史数据存在问题的企业,应配合做好数据整理等工作。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按照产权登记管理相关办法规定,对下属企业提交的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和纸质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来文中详细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变动历史沿革、所申办的产权登记事项等内容:
(一)申办产权占有登记的,应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成立批文、主要经营业务、成立时实收资本情况、历次增资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工商登记情况(需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证明),以及占有登记时点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国有资本数额(按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分别列示)及其出资人具体出资占比情况。
(二)申办产权变动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登记时点的产权具体情况、主要经营业务、本次产权变动原因、变动类型、变动情况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以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三)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登记时点的产权具体情况、主要经营业务、产权注销原因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以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在登记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避免在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时集中补办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对在以往年度监督检查中,因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未予办理的企业,应补充完善材料后申报。
七、为配合产权登记办法修订,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拟进行升级,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建议。为细化有关数据指标,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汇总本集团及下属各级子公司2016年投资新设或收购公司情况,具体包括企业名称、投资类型、产(股)权获取方式、投资成本、对价支付方式等情况,并随产权登记年度监督检查材料(含电子版)一并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报送电子数据请发邮件至jrszhc@mof.gov.cn.登记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政策咨询和数据填报问题请联系:金融司产权管理处010-68551250;软件操作等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部门010-68553397或400-119-9797.相关电子表格可登陆财政部金融司外网的“在线服务——资料下载”(http://jrs.mof.gov.cn/zaixianfuwu/ziliaoxiazai)下载。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