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结存的空白发票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7年5月16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跨省(市)迁移,迁出前应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缴销其全部结存空白发票(包括各类税控系统中的电子发票)及发票领购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