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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17年5月16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