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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有较多限制性条款,公益性捐赠不得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日 
答:以下公益性捐赠不符合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捐赠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除有关法规列举的可以全额扣除的个人捐赠之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扣除的捐赠限额,除有文件特殊规定外,超过部分不能结转到下期进行抵扣。
(2)未取得法定捐赠凭证的不能税前扣除。一般来说,捐赠票据是由各级省级财政厅或财政局印制,捐赠时一定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凡是不能提供法定捐赠凭证的,一律不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3)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关键条件之一是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4)不属于限定范围名单及所属年度的不得税前扣除。《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5)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当期实际发生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将捐赠资产实际交给了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使捐赠资产在中间对象的控制范围之内,即代表捐赠资产所有权的凭证等已经转移给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捐赠,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在本年度扣除,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6)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不仅应附送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都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还应附送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各种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赞助支出是指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8)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可凭广告业发票在税前扣除),向非财税部门确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的支出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9)以个人所得资助研发经费,不足抵扣的部分不得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对于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10)以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资助研发经费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个人将某个项目所得用于捐赠的,则对应该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限额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在用于捐赠的所得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捐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