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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哪些情况下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日 
答: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应视同销售:①公共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内。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如果上述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外,则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如果上述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内,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②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房地产企业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配套设施属于未单独作价结算的公共配套设施,且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否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③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或并非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