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因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与深沪两市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日
答:《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该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因此,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根据其持有期限计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深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