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制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就其转增股本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日
答: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赠与、资产增值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于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因此,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