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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有限公司实收资本60万元,拥有5名自然人股东,2015年1月该企业净资产63万元,当月该企业4名股东按照原投资比例(55%)原价撤资,该公司将注册资本60万元减少至27万元,由原来的5名股东减至1名股东,该公司对这4名撤资的股东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若需要,应扣缴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金额为多少?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9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公司回购个人股东的股权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且还规定了如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方法依次为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
本例中,该企业原实收资本60万元,其中这4名撤资的股东投资33万元,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为55%,2015年1月初该企业净资产份额为63万元,撤资的4名股东,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4.65万元,若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确定股权转让则入,则该企业应代扣代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4.65-33)×20%=0.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