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为中方派遣单位派往外资企业的雇员,2015年外资企业每月应向吴某支付工资6000元,按照吴某与中方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外资企业每月将应付吴某工资的10%上缴给中方派遣单位,并能提供有效凭证;此外,吴某还在另一私营企业兼职,该私营企业每月向吴某支付报酬2000元。吴某2015年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9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本例中吴某取得的外资企业发放的实际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兼职收入应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判断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并相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例中吴某取得的外资企业发放的实际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兼职收入应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判断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并相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