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商业地产公司,2016年4月与B公司(工业企业)签订了一份10年的售后回租合同,将一栋商业大楼卖给了B公司。请问:该笔业务属于什么性质的业务?A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9日
答:该笔业务属于售后租回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