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家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取得一间厂房和一栋办公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假定来源有购入、自建、接受捐赠、投资人投入、非货币性交换换入。请问:这几种来源情况下,“营改增”后该资产的进项税额应该如何抵扣?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9日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