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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银行主要提供两大类理财产品:一类是商业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最低5万元起投;另一类是商业银行代理的产品,如保险、基金、股票、国债、黄金等。请问:这两类产品销售时会涉及什么税?对相关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9日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依此规定,单位和个人投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和持有理财产品期间(含到期)收益应缴纳增值税。对于理财产品转让收益的税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个人转让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免征增值税,单位转让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按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银行在代理理财中产生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无论在表内核算,还是在表外核算都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支付给客服的理财收益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银行发行产品取得的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收入,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