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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取得政府部门拨付购置一台环保设备的专项拨款1000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0。该笔拨款是计入企业收入,还是作为一项负债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金额如何确定?用所拨款项购买了固定资产之后,每年的折旧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9日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该企业获得的专项拨款应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A企业应首先对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判断专项拨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结果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再考虑折旧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