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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开发非对外销售项目,有哪些情形属于视同销售范畴?
更新时间:2016年9月8日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均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认定标准——“改变生产目的”原则仍然适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即开发项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红、赠送等应当视同销售。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1)不动产对外投资、分配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红、赠送等应当视同销售。视同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房地产视同销售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①将房地产用于非应税项目;②将房地产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③将房地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④将房地产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2)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属于可售面积之内的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外,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如果上述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内,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3)开发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那么,“营改增”之后,该公告依然适用,只是不再征收营业税,应该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4)以出让土地方式合作建房,非房地产公司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对于非房地产公司出土地,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的合作建房的情形,非房地产公司应视同销售,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11%的增值税,也就是说,非房地产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约定分房产或分利润,不论哪种方式,都视同销售。
(5)“买一赠一”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买房赠送的货物,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具体归纳如下:
①随房赠送物业管理费。买房送物业管理费视同销售,按市场公允价值,确定销售额征税。②销售房屋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③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的赠送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卖房送没有产权的车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虽没有给予购房者产权,但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超过20年无效,属于永久租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视同销售,缴11%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