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哪些情形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更新时间:2016年9月8日
答:“营改增”之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有: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③简易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四种情形;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用于非应税项目;⑤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⑥发生的非正常损失;⑦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⑧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且金额无法划分;⑨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产生的应纳税额;11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融资费用;12“营改增”试点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3销售房地产项目采用差额征税方式允许扣减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