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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新购办公用房,总价款400万元,按揭贷款,于2015年4月首付200万元,收到发票,并开始装修,剩余发票需等到签订贷款合同后才给开具。我公司将先付的200万元计入预付账款,未确认为固定资产。至2016年4月装修完工,共花费100万元,装修主材由我公司采购,至今未计入固定资产。请问办公用房与装修费分别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6年7月29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贵公司应在2015年4月取得发票后,按上述规定将办公用房计入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因此,对于自有产权的房屋的装修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同时,由于装修与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应将自有房产的装修支出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固定资产,即“固定资产装修”(或其他名称),单独在其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