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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15年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2016年1月发生退货,退货部分货款为30万元,但是原先100万元的发票对方已经认证。请问我公司对于退货部分的30万元应如何进行开票处理和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2016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因此,贵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开具30万元的红字专用发票,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