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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A公司为一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汽车,价值15万元,汽车的所有权登记为该高管个人,A公司以借款给该高管的形式支付了该笔款项,账务处理时计入其他应收款。至2015年年底,该笔款项尚未归还。对此,A公司应如何计算该高管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2016年7月29日 
根据《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本题中的情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将该借款作为不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3500-13505)/(1-45%)×45%-13505=95309.09(元)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245309.09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5309.09借:应付职工薪酬 245309.09  
    贷:其他应收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5309.09  
(2)将该借款作为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3500)×45%-13505=52420(元)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1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50000  
    贷:其他应收款 9758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2420
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该高管本人负担:
借:银行存款 52420  
    贷:其他应收款 52420
(3)将该借款作为含税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假设该高管月薪在3500元以上,则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账务处理同上。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5%-1005=36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