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年会上开展娱乐活动进行抽奖,并发放一些奖品,这些奖品有外购的也有自产的,还有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奖金,请问这些奖品、奖金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吗?
更新时间:2016年7月29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的奖品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取得奖品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的现金奖励,可以将其并入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的奖品与奖金,则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包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此,将外购商品作为奖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领用时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自产的商品作为奖品用于职工福利,以及将自产或购进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的,为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所涉及的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以,公司将商品作为奖品奖励给员工或赠送给客户,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视同销售。如果商品是外购的,可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如果商品是自制的,应按企业同类商品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的奖品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取得奖品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的现金奖励,可以将其并入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的奖品与奖金,则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包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此,将外购商品作为奖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领用时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自产的商品作为奖品用于职工福利,以及将自产或购进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的,为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所涉及的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以,公司将商品作为奖品奖励给员工或赠送给客户,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视同销售。如果商品是外购的,可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如果商品是自制的,应按企业同类商品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