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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税政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成本皆可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那么,“营改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不得扣除土地成本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6年7月1日 
答:“营改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不得扣除土地成本的六种情形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包括市政配套费、拆迁补偿费、排污费、异地人防建设费等其他土地成本构成项目,因此,土地价款以外的其他土地成本项目一律不得抵扣。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

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5)土地价款并非一次性从销售额中扣除,而是要随着销售额的确定,逐步扣除。也就是说,只有房企将所有“可供”销售的面积卖完时,土地价款才会全部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非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不得扣除。(6)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未取得上述财政票据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