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那么,哪些原因属于客观原因?造成逾期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的非客观原因又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6年7月1日
答:(1)非客观原因造成专用发票逾期的情况: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或者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2)造成逾期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的客观原因包括: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②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③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造成逾期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的客观原因包括: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②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③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